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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合同”官印一组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金代纸币上使用的“合同”官印为首次发现,这里介绍三方藏品。
 
  有关“合同”,见《周礼·秋官·朝士》:“判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传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这里说的“合同”应为一式而分执的文书凭证。“合同印”,应该是与“合同”相关联的用印,可能为后续衍生发展。有关纸币“交子”,北宋初四川地区民间产生。“交子”史文皆云“私为券,谓之交子”。“私”是指民间产生,“券”基本字义为古代的契据,常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交”则为交合,两者接触和交换之意,“子”大概为蜀地方言。由此看来“合同”与“交子”的发生发展紧密相关。据资料介绍,“交子”后期由官府参与管理,将代表官府的“合同”官印钤印在纸币之上,表明官府发行,防微杜渐,由此形成了纸币上使用的一种官印模式。
 
  “隆安府合同”。图1为印蜕,纵4.3厘米,横3.3厘米,通高5.5厘米。隆安府,见《中国历史地图集》,即今吉林省农安县,辽时称黄龙府,金代改称隆安府。
 
  “南京合同”。图2为印蜕,纵4.8厘米,横3.0厘米,通高4.5厘米。见《中国古代历史地图集》,金代“南京”“南京路”,即今河南开封市。公元1214年金代第八位皇帝宣宗迁都开封。
 
  “壹钱合同”。图3为印蜕,长4.5厘米,宽2.6厘米,高4.6厘米。此印印文中“合同”二字为合体,是在“同”字结构之上添加“入”,是“一”“口”结构共同使用,使“合同”二字形成重叠的合体字。见《金史食货三》:“天兴二年(1233)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壹钱至肆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上面介绍的“壹钱合同”印,应是“天兴宝会”纸币“壹钱”面值上所使用的官印。
 
  以上三方合同官印均为长方形印面,文字为楷体,无边栏,橛钮,无凿款,质料青铜。
 
  有关纸币使用“合同”类型官印,曾见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壹贯背合同”(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图4。印面为束腰银铤形,无边栏,印文五字,竖式直读,字形结构老宋体,依印面形状而变化。《古玺印概论》收录此印。罗福颐先生考证:“是南宋时印于‘会子’(一种纸币)背面上用的。”有关此印还见到前人王国维有壹贯背合同印跋:“上虞罗氏藏壹贯背合同铜印。此南宋会子印也。金人钞币亦有合同印。《金史·食货志》言: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今传世金大钞铜板,阑外有中都合同、南京合同、平凉府合同三印;又太仓徐氏藏贞祐伍贯铜板,阑外有京兆府合同、平凉府合同二印。其印皆附于版上。此云‘壹贯背合同’,不著地名而著贯数,与金制不同……《宋志》所云壹贯文合同,盖印于会子面者,与金钞板所附合同印同;此云背合同,必印于会子之背。明洪武壹贯宝钞,背有印造宝钞局印及壹贯印,当仍金元旧制。以此推之,则宋之会子,纸背亦当有印。又,金之地名合同印,皆与钞板联合者,所以省重印之劳。此印单行,为印于纸背者无疑矣。因《宋志》失记,故详著之。”在王国维的这段跋文中提到了“壹贯背合同”印,同时更重要的还提到了金代“大钞铜板(印纸币的模板),阑外有中都合同、南京合同、平凉府合同三印……金之地名合同印,皆与钞板联合者,所以省重印之劳”。这里清楚说明金代印制纸币的钞板边上已有相关不同地名的“合同”官印。
 
  《中国古钞图辑》1992年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在该书中收录有多件金代铜钞板拓片,所见其中“伍贯——贞佑宝卷”钞板边缘有“京兆府合同”“平凉府合同”,与王国维跋文相吻合。而在该书中还收录有金代“壹拾贯”陕西东路交钞板、“壹伯贯”北京路交钞板,在钞板的边缘未见有“××合同”类官印。由此可证,金代钞板有的是带有“××合同”官印,还有的是不带有“××合同”官印的,也就是说有的纸币是印制后,根据其使用地区而另加钤印不同地名的合同官印,《中国古钞图辑》书中收录的图板,与本人收藏的实物印证明了这一点,前人没有今天我们看到的出土实物更为全面而已。
 
  本文介绍的“壹钱合同”,是金朝行将灭亡前发行的最后一张纸币“天兴宝会”上的相关用印。此印文中不像图1、图2印,带有“隆安府”“南京”地名,可见其流通区域为“天下通行”。印文中“壹钱”是以白银的计量单位作标准,“同见(现)银流转”,是可以直接通兑白银。我们说纸币是金属货币的代表,而作用于货币的金属又因其本身价值不同而存在贵贱有别,贱金属辅币和贵金属货币之间存在相权关系。金朝(1115——1234)百余年间在货币印造发行方面有较大发展,突出一点就是体现在纸币发行与贵金属之间的关系上。金宣宗真祐五年(1217)发行“真祐通宝”,规定通宝四贯,当白银一两;兴定六年(1222)发行“兴定宝泉”,贰贯当白银一两。这里我们注意到金代纸币当时还是以“贯”为面值单位。有关金交钞和贵金属白银直接通兑,是货币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而金末的“壹钱合同”以纸币面值谓之为“钱”,而不是用“贯”,可以说与我们今天的称谓相同。中国以银为币有悠久历史,但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与货币的职能以及在货币构成中的地位是不同的,金末的“壹钱合同”官印与其“天兴宝会”纸币即已说明了白银通过钱钞与商品发生价值关系。“壹钱合同”实物印正是以白银的计量为面值单位的,它的发现更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罗福颐先生在《古玺印概论》中介绍南宋“壹贯背合同”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古印学资料中之首例。本文介绍金代三方“合同”类型官印,是继罗氏“壹贯背合同”之后,同属相同类型的金代纸币专用官印。《中国玺印篆刻全集》应该是近年新出版的权威性大型印学工具书,汇集收录国内各国有博物馆精品古印,有关“合同”官印也只有南宋“壹贯背合同”,有关金代“合同”类型官印未见著录。
 
  从上所述,纸币“合同”类型官印始见于南宋,金代沿用,前后大约两百余年。由于官府参与纸币的管理,演变发展成为纸币上使用的一种官用“合同”印式。我们观察这类官印其形制为何均为长方形、无边栏、竖式直读、印文非篆书体……它与同时代官印大相径庭而堪称另类,这可能与其在“纸币上使用”的特殊属性相关。而且此类合同官印遗存为何如此奇罕,等等,都将进一步深入探讨。三方合同印为金代不同历史时期,它们的发现史学意义重大,填补了馆藏空缺。拙文原载《第二届孤山证印西泠印社国际印学峰会论文集》,此文有删减。
 
  回想起三方合同官印,先由赤峰收入“壹钱合同”,其后又由郑州收入“南京合同”,最后由哈尔滨再次收到“隆安府合同”,三印汇集一室,是为奇缘。
 
 此文发表在《天津日报》-满庭芳-印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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